网站首页 > 考试动态 > 考试报名 > 职称英语 > 2012年河南南阳职称英语考试考点及考试规定

2012年河南南阳职称英语考试考点及考试规定

2012-10-22  来自于:课评集

  课评集讯:2012年河南南阳职称英语考试的公告

  一考点:南阳市第十五小学(七一路与文化路交叉口)

  二考点:南阳理工学院(长江路80号)

  三考点:南阳市第四小学(红庙路275号)

  四考点:南阳市第十一小学(中州西路151号)

  五考点:南阳市第二十一小学(车站路与张衡路交叉口)

  六考点:南阳市第二十三小学(北京路中段716号)

  七考点:南阳市第八小学(新华路书院街64号)

  八考点:南阳市第八小学东区(新华东路1238号)

  注意事项:

  1、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考试古汉语者不允许带任何资料。

  2、考生在参加考试时,要严格按照试卷封二注意事项填写试卷代码,如未填写试卷代码,该科成绩按无效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第12号令(摘要)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一下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脚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