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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二)

2013-4-16  来自于:课评集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深圳证券交易所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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