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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发包的方式

2013-7-14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原则上,勘察设计任务的委托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重点解析]

  要掌握可以直接发包的三类工程。

  而对于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方可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但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重点解析]

  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能做到理解就行了。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相关,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理解。

  (三)勘查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3条同时规定,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的规定进行。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不需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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