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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通知

2012-11-16  来自于:课评集

  课评集讯: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务员局(人事局)、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去年该项工作被国家列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后,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工作机制,加强公开招聘考试研究,规范公开招聘程序,有效充实了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得到及时补充,对提升我省教师队伍质量、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把好教师“入口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1号),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

  全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指普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主管的幼儿园)补充新任教师原则上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笔试,其中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985工程”高校和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是否纳入全省统一笔试,由各市、县(区)自行决定。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无需参加全省统一笔试。

  二、公开招聘程序

  (一)各市、县(区)教育局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制定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方案,经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公开招聘,同一县(市、区)同一学段同一学科岗位条件应一致。招聘方案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对象与条件、考试办法、笔试和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各地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岗位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杜绝“因人设岗”现象,消除歧视性条件。要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作为教师聘用的前提条件。考虑到今年幼教师资补充数量较多,对暂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先参加幼儿教师公开招聘,正式聘用后经培训合格,按有关规定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二)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工作,笔试科目、内容及成绩计算方法等按《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0]7号)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笔试报名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每位应聘者最多可报考3个岗位(即3个县<市、区>)。

  省教育厅委托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承担笔试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及评卷等考务工作,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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