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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犯罪主体

2013-7-30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4)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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