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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013-7-25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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