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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保险法

2013-7-18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保险法

  1Z301191 了解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3.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

  [重点解析]

  解释一下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 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

  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载明;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财产保险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44条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重点解析]

  1.为什么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呢?因为,如果允许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就存在投保人将保险变成赌博的可能。例如,某人的汽车价值10万元,如果允许其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则投保人可能会由于其汽车的丢失而暴富,这就把保险当成了赌博。

  2.理解第44条。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买下了相应的保险标的。那么,我付出了钱,该标的自然就应该归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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