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除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账户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4)备用金(向企业各部门拨出的备用金);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保函押金等;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