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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义务转移

2013-7-2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合同义务转移

  (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第三人须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这就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债务不得转移的情形。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侦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这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关键。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该债权债务,则无法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可见,经对方同意是概括转移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而债务转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三)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企业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则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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