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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投标文件的撤回

2013-7-1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投标文件的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第28条不难理解,但是却经常出现在试题中。掌握两点:

  1.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重点解析]

  上面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开标之后就不能改标书了。因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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