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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土地管理法(二)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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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162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国有建设用地

  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里,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批准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 建设用地.是指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Z301170~1Z301171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lZ30117l熟悉拆迁管理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计划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存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文件。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同时,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