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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2.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

  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4.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d(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建錾造师的10个专业包括: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铁路工程专业;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矿业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

  五、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l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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