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质量问题,受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各类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