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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学习资料:用合同规范总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三)

2013-11-5  来自于:课评集

  实际上,在金茂大厦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指定分包人协调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如由于现场场地狭小,场外租用场地费用是否由总包负责,对分包人需要搭设特别脚手架、分包人特殊设备垂直运输问题是否由总包解决,总包与分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都有争议。因此,无论对业主还是总包单位来说,都不能仅凭以往习惯作法,而应以合同为依据来指导管理并作出决策。可见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如果合同对此没有说法,那么业主只能重新进行委托,此时可能由于时间紧迫,缺乏竞争,会造成业主相当被动。

  在编制涉及到众多专业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时,造价顾问单位对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否则就会贻误工期。在金茂大厦工程中,也碰到类似情况。如在金茂大厦工程中有关裙房通向塔楼的连接走廊在和塔楼外侧交界处,又在走廊内部的部门幕墙由谁承担深化设计和施工碰到问题。总包在土建图深化中发觉工作界面不清,而此时现场楼板工程进展在该部位还需要有预埋件的设计和安装,总承包和有关指定分包单位均表示在原投标报价的范围中没有这部分内容。后业主提请顾问公司调解此事,顾问公司不得不承认,是由于他们的疏忽,在编制工程合同时总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划分不清,造成漏项。工期紧迫当前,而施工单位还未落实。好在当时上海建工集团在处理总分包之间、各分包之间有关工作界面上的协调问题提出二条原则意见:(1)依据建筑师的图纸和经过批准的各深化图,凡要做的工作,一时因界面不清楚,或对界面的理解有分歧,而造成工作承担的空缺,由总包根据工作的性质,判给适当的分包或总包自身来承担,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工程,各分包商对总包的这种判定要给予支持。(2)对总包判定的界面空缺工作,所承担的单位在实施后,由总包提请业主的造价顾问单位来审定。但费用审定在后,不影响工作实施在前。这二条原则,得到业主、建筑师和造价顾问单位的同意和支持,才弥补类似问题所引起的后遗症,因此,合同界面划分工作一定要仔细慎重。

  以上所述合同条款主要针对总包与施工同步进展的指定分包的配合协调。对与一些大型工程,考虑到施工与设计进度衔接不上,往往需要分阶段施工,如常见桩基及围护工程在先,总承包工作在后。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纠纷,在编制总包合同中,也同样有必要要求总包对独立承包单位(如桩基承包人)所做工程进行检查。如金茂大厦合同中就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总承包人在其开工前应校验桩基及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如发现任何错误,须立即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总承包人还必须向建筑师报告有关下部结构施工中发生的任何缺陷,若总承包人对本条之要求有所疏忽,因桩基及围护工程中的误差而导致本合同工程的错误,如建筑师要求,总承包人须自费将未能正确建成的任何工程拆除及重建。总承包人在开工30天内,应完成对桩基承包人所施工的竣工项目包括监测系统等所作的彻底检查和量测工作,并核实桩基承包人实施的工程标高和尺寸是否符合竣工图。在检查和量测中,如发现标高、尺寸不一致,有缺陷、损坏或运作不正常等,应立即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

  如总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此类缺陷报告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以后提出的索赔将不予考虑。

  总承包人在有关查核桩基承包人缺陷工程的方法、进度安排等方面,须负责与基础承包人协调。

  上述条款的制订,使总包对独立承包单位有一个很好衔接配合工作,能使总承包名副其实的履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降低业主所承担不必要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彻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和专业指定分包、分包和分包之间可能出现矛盾,必须在合同制订中就要明确各方职责。以合同为准绳,规范总承包对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工作。目前,国外对这方面研究还是比较深入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方面经验,总结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适应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满足大型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要求的合同文本,即在编制类似合同文本时,就注重这方面因素,制订能真正满足市场化的闭口或接近闭口条件下的建设合同,使无论是总承包、分包还是业主,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能真正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最终起到控制工程建设资金和保证工程工期、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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