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法的效力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法的效力

2012-12-22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