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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资料:货物国内运输货物的收运(三)

2013-7-19  来自于:课评集

  11.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上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他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二)赔偿限额

  1.办理了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00元人民币。

  3.投保航空公司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4.延误运输的赔偿。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和规定期限运出,航空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

  经典例题:货主托运一票货物,自北京运至长春,总运费为1260.00元。货运单的“航班/日期”栏内填写9月8日CZ6102.但到9月15日该货方被运抵目的地,货主提出索赔,承运人应赔偿不超过( )元。

  A.0.00

  B.126.00

  C.441.00

  D.630.00

  【答案】C

  【答案解析】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货物超过约定和规定期限运出,航空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但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

  该货被延误7天,赔偿额=1260.00×5%×7=4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