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3-7-30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5.刑罚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