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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2013-11-19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而为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如,某12岁的小孩与别人签订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合同,如果他的爸爸认为这个合同可以接受,承认了这个合同的效力,则这个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呢?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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