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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2013-11-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l6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命题考点】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分析预测】

  (1)判断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违反了《合同法》的哪条基本原则。

  (2)分析《合同法》的某一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3)分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哪几类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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