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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三)撤销权的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重点解析:

  1、导致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应当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与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即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对比记忆。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例如,某十二岁的小孩与别人签订了一个数额较大的合同,如果他的爸爸认为这个合同可以接受,承认了这个合同的效力,则这个合同有效。反之就无效。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两种不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有效的合同,应当牢牢掌握。

  3、注意掌握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1个月。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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