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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二)

2013-3-26  来自于:课评集

  1014掌握执业管理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