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辅导: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
企业劳动合同解除,是企业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协商解除指双方经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同意,企业一般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企业一般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②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③企业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④非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企业单方解除合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种:
①劳动者有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企业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合同,不受提前通知期的限制,不受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而且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无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三种情况,劳动者主观上并无重大过错,主要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身体不好或能力较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且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③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