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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抵免法介绍

2013-5-31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抵免法介绍

  抵免方法 解释 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

  【例题·单选题】(2004年)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两国均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抵免法下甲国应对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A.0

  B.10万元

  C.20万元

  D.3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

  国外实际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20万元。

  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100×30%-2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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