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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担保的方式

2013-7-2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合同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

  保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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