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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学习资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2013-8-24  来自于:课评集

  市政工程学习资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1、施工项目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2、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建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洽商变更关系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3、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方应当就承包项目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向承包方负责;因分包方过失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经理应及时掌握合同变更情况:如工程量增减、质量及特性变更,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施工顺序变化,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5、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将变更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

  6、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应做的评价工作应包括:合同订立情况评价、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合同条款评价。

  7、一般施工合同均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协议书三部分。

  8、发标和投标时间间隔根据需要制定,最短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d.

  9、代建制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3)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分包招标。

  10、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逾期申报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11、索赔项目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2、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采集者退散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按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台风、特大暴雨给索赔,季节性大雨不给索赔。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工期、费用索赔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工期、费用索赔。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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