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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

2013-1-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就下述问题做出特殊规定:①“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⑤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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