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学习资料: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