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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的特点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重点解析:要掌握不能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

  重点解析:

  要理解这几个特点。尤其是要理解“自愿性”这个特点。

  2Z203013熟悉和解与调解

  2Z203020证据

  2Z2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

  2Z2030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2Z203030民事诉讼法

  2Z2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重点解析:

  1.理解什么是专属管辖。

  2.注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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