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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辅导资料:保险人及投保人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保险专业辅导:保险人及投保人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不要求存在过错;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应予以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做说明的,其后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

  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询问告知;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询问告知

  5.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三、 保证

  1. 保证的概念分类

  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内容: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主要有4点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

  2. 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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