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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2012-10-6  来自于:课评集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受聘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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