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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责任

2013-6-4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责任

  (一)概念

  考试内容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民事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

  考试内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也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2.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

  注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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