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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消费税的概念(二)

2013-6-11  来自于:课评集

  3.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l-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 利润

  注意:(1)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l- 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l- 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 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