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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所有权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
(2)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所有权的存续性 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生产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
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3)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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