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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012-10-18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资格和人数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2011年新增)

  1.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

  2.股东权利(301页)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股东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熟悉其职权。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熟悉其职权。

  4.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熟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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