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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13-1-12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类: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①自愿、平等、公平;②诚实信用;③尊量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冬)。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强调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后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三)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即经营者通过假借或者冒充其他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包装等方式,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即经营者暗中给予对方交易人员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圳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备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下列4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I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①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②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柘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⑤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⑥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所谓的“其他部门”,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商务都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I物价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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