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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失业保险

2013-7-5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人力资源辅导:失业保险

  31.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3.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3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确认其领取待遇资格。

  注:关于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的认定,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准。

  2) 失业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2)失业保险待遇(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程度划分)

  1) 当1≤n<5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 当5≤n<10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 当10≤n时,累计缴费l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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