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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股东机构(三)

2013-10-8  来自于:课评集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1、种类:年会和临时会议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他章程。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他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一股一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3、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可以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