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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2013-1-6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股东出席会议人数要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但由于很多情况下股东不可能亲自参加大会,所以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同时法律对这种代理作了两点限制:一是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以证明身份,二是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0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临时提案的内容也限制为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同样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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