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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西省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29日至6月26日

2013-5-27  来自于:课评集

  课评集讯:广西经济师报名时间:5月29日—6月26日

  2013年广西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5月29日—6月26日,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7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6月2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6日下午17∶00止,准考证打印时间:2013年10月26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11月2日下午14∶30止。

  桂人考函〔2013〕30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3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 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3年11月2日上午 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填报

  1.填报时间。报考人员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6月26日下午17∶00止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

  2.填报流程。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按照属地原则选择报名点,资格审核、考试、证书领取都在所选择的报名点当地进行。网上填报完成后,考生须立即下载打印报名表,填报时间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打印。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广西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7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广西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2.缴费时间。2013年6月24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16日下午17∶00止。

  3. 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78元。

  4.票据领取。广西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1)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2)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3年6月24日-2013年7月29日每周一、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票据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考试费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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