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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再审程序

2013-7-7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p239.

  提起再审的途径: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五)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督促程序

  l.概念与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书面形式

  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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