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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经济考试之诉讼时效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六、经济考试之诉讼时效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知识点讲解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3种)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1)普通诉讼时效。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1种):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它障碍两种情形;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认诺。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属于司法裁量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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