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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考点:金融监管制度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考点: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金融监管制度是随着近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最初的金融监管主要涉及对商业银行开业的审批及其主要业务运营情况的监管。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体系的扩展、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以及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活动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业稳定发展的要求日益重要,金融监管制度随之日趋拓宽和拓深。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该监管体制就是将不同的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中央银行或另外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一般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家,从此角度说该监管体制又称为混业监管模式。混业经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即银行可以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另一种是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有股份或控股,间接地从事非银行业务。

  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取决于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银行机构的多元化发展程度越高,就越能够为工商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第二是取决于金融监管的水平。金融监管水平越高,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也就有能力和条件实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第三是取决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程度。金融自由化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提供基础,同时金融创新也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更加紧密联系提供了新的工具。

  由一个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监管的体制具有监管成本较低,避免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发生等优点。当然该种监管体制也存在缺乏金融监管的竞争性,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等缺陷。目前实行此种监管体制的主要有英国、日本、新加坡、瑞典、丹麦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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