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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中央银行制度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中央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组织形式、资本组成、组织结构和职能构成等方面。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构成在其他章节有论述,这里只就其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加以介绍。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即中央银行的存在形式或组成形式。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就是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这类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中央银行设立多少分支机构,主要取决于国土面积、经济结构以及金融业的发达程度等。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形式,具有组织完善、机构健全、权力集中、职能齐全的特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一般是在总行之下,在国内设置央行分支行或代表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央行还在国外设立代表处,以加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又称为二元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一国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调控和管理职能,不同等级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一个复合式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一般来说,地方级中央银行是按照当地经济特点、特定的法规和历史条件而设立,他们要受到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但他们与中央级中央银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总分行关系,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其职能。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权力与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等特点,一般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德国等。

  3.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跨国的中央银行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独有,而是成员国共同的中央银行,对所有的成员国发行共同的货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成立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等都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此外,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亦是一个典型的跨国式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作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决策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欧元区内发行欧洲统一货币——欧元,在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独立于欧盟各个机构,是欧盟各成员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置真正专业化、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若干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在准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不同的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执行,具有中央银行权力分散、职能分解的特点。实行准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利比里亚、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发展中国家。在新加坡,中央银行的职能分别由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公司等政府机构,以及大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与行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业银行共同行使。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制定币制与汇率政策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承担流通货币的发行,并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其他公款,在必要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汇丰银行作为香港银行公会票据交换所的管理银行,负责集中和管理其他银行与金融机构的清算准备金,执行“中央结算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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