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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辅导资料: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

2013-1-1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工商管理辅导资料: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一)企业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掌握)

  1.企业劳动合同的概念

  企业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企业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3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类合同多适用于建筑业、铁路交通和水利工程等。

  

(2)按照工作时间划分。 按照工作时间不同,企业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 从事全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原则 (熟悉)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企业劳动合同的程序 (熟悉)

  (1)提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

  如企业通过招工简章、电台广告等渠道提出招聘的要求,劳动者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一般由企业提出和起草劳动合同草案,提供协商的文本。

  (2)协商。

  (3)签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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