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教育行政决定;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计划生育案件;
乡政府收费案件;
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