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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二)

2013-8-13  来自于:课评集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教育行政决定;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计划生育案件;

  乡政府收费案件;

  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