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

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

2013-8-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

  考试内容: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4、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5、侵权赔偿责任

  要点: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

  ① 定义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②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专指我国 1989 年 4 月 4 日由全国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2)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