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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013-8-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

  ① 定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③ 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四个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

  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在开庭 3 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应在开庭审理前 3 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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