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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辅导资料: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二)

2013-9-8  来自于:课评集

  二、社会保险权益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2.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例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B.用人单位应当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C.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D.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

  【答案解析】A 正确是: 15日内。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1. 工伤保险的原则

  1) 无过失责任原则

  2) 损害补偿原则

  3)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2.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1) 所有企业组织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 用人单位的责任

  1)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当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四、特殊情形

  1. 先行支付

  1)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不合法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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