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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学习资料:我国外债管理体制

2013-10-7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金融专业学习资料:我国外债管理体制

  (一)我围的外债情况

  1979年以前,我国基本上不借外债,也不接受外国投资。此后,积极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1980年末,我国外债余额还不到50亿美元,到“八五”期末突破1 000亿美元大关。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主要内容,所以我国外债增加幅度不大。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外债余额为5 489.38亿美元。

  虽然外债绝对规模较大,但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等有关指标一直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目前外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短期债务率偏高。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短期外债快速增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额中占比不断攀升,2010年年底达到68.44%。

  (二)我宙的外债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须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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