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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侵权后的责任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侵权后的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侵权责任分类,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行为,而不是违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行为。

  行为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损害事实。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救济性,因此追究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

  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类: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

  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特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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